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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被拘留与某场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通常非常紧密

Posted: Sat Feb 22, 2025 9:06 am
by pappu6327
事实上,因为该个人被视为属于冲突一方,或被认为掌握与冲突相关的信息等——因此总是“与武装冲突密切相关”。在这方面,个人因与冲突有关的任何原因在任何地方被捕的情况,本身就意味着受到适用的常规和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的保护,这些规则涉及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被拘留者的待遇。严重违反这些规则将构成战争罪。毋庸置疑,当个人首先在战区被捕,随后被转移到没有发生战斗的另一个国家时,这种联系就更加明显了。否认国际人道法在后一种情况下的适用性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仅仅将一个人转移到不同地点就可能剥夺其对它的保护(见 OTP 请求第 251 段,其中引用了2016 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共同第 3 条的评论;另见Pejic,第 15 页)。

更广泛地说,共同第 3 条的措辞——禁止对“无论何时何地”落入敌人手中的个人采取某些行为——确认,一旦个人因冲突相关原因被捕,任何地理因素都不能打破这种拘留与相关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如果我们回想起共同第 3 条旨在作为一套最低限度的保护武装冲突受害者的规则,无论是否也适用任何其他法律保护,这一结论就更加合理了。

因此,共同第 3 条保护被拘留者,无论他们是在何处被捕,无论何时被捕,无论拘留是否合法,无论同时适用其他哪些规则,只要他们是因与武装冲突有关的原因而被拘留。与这种方法一致,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坚持审查中的拘留情况与阿富汗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拘留发生的领土(见 OTP 请求,§§ 246-252)。

然而,上述存在充分联系的推定并不涵盖其他情况,尤其是我将在此重点讨 阿曼 WhatsApp 号码 论的攻击目标问题。事实上,国际人道法关于攻击个人的规则是“与敌对行为明显相关”的规则之一(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Tadić 1995,第 68 段),其主要目的是适用于战斗活跃的地区。无论如何,应该推定发生在战斗活跃地区之外的袭击与敌对行为没有充分联系,因此不受国际人道法管辖。袭击距离此类地区越远,不适用性的推定就越强,因此国际人道法适用的充分联系的证据就越强。虽然对于被拘留者待遇规则而言,充分联系源于拘留的事实,但对于攻击目标的规则而言,类似的联系并不一定明显。对于后者,需要以令人信服的方式逐案证明存在充分的联系。例如,我承认,当可以清楚地证明目标正在积极参与正在进行的敌对行动时,充分的联系也可能出现在活跃敌对行动区之外。至关重要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有必要遵守其他国际法规则。这些规则至少包括战争权规则。在我看来,它们还包括国际人权法规则,这些规则更适合未发生活跃敌对行动的环境,并对使用致命武力制定了更严格的标准(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2015 年报告,第 15-16 页;以及《武装冲突中人权从业者指南》,原则 4.33 至 4.35)。

艾尔维娜在她博客文章的评论中警告称,关于国际人道法适用地理范围的辩论不应以“人道主义者 vs 战争贩子”的框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