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领期间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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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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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领期间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适用法律+

Post by pappu6327 »

更广泛地说,我们认为,以色列政策的许多方面,特别是过去二十年来的政策,只能理解为旨在逐步将西岸 C 区的大部分地区纳入以色列自己的领土(除 1980 年正式吞并东耶路撒冷外)。正如法院 2004 年在修建隔离墙的狭义背景下所观察到的那样,实现这一目标“严重阻碍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自决权,因此违反了以色列尊重这一权利的义务”(同上,第 122 段)。在 2004 年发表的意见的有限背景下是正确的,在本意见所考虑的以色列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的“做法和政策”的更广泛背景下更是如此。

三位法官(加上塞布廷德法官)与法院的分歧在于迈出了又一个关键的一步:占领本身现在是一种持续的国际不法行为,因此必须终止占领本身,而不是占领的各种方式。这是本案中最重要的一点,从法律上说,这并非显而易见,法院以 11 票对 4 票做出了裁决——无论如何,这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多数。我将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再次讨论这个问题。


因此,法院毫不费力地裁定,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许多做法和政策违反了国际人道法或国际人权法——这实际上是20 年后裁定的“围墙AO 附加条款”。我不会详细讨论这些观点,尽管其中一些观点非常值得讨论。相反,我将提出一些特别的关注点,这些关注点主要与定义适用法律有关。

首先,法院认为,尽管以色列于 2005 年单方面撤离了加沙地带,但占领法仍然至少部分适用于以色列在加沙的行为。然而,法院的表述方式有些模糊,我将在未来的另一篇文章中讨论这个问题。

其次,法院重申了其在“围墙案”中的裁定,即当一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管辖权时,人权条约可适用于境外,并引用了“围墙案”中关于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关系的论述。然而,法院并未详细阐述国际人权法条约中的管辖权概念——这里的隐含意思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适用于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因为以色列对该领土行使控制权(第 97-101 段),但法院并未明确说明这一点。

第三,法院审查了以色列占领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长期”性质的各个方面,并裁定——在我看来,这是完全正确的——占领的长期性本身不会产生国际人道法下的法律后果。相反,占领的长期性可能与评估占领国是否遵守其他国际法规则有关(第 109 段):

占领持续的事实本身不会改变其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下的法 澳大利亚 WhatsApp 号码 律地位。占领法虽然以占领的临时性为前提,但并未设定时间限制,因此不会改变占领的法律地位。相反,占领国在被占领土上的存在的合法性必须根据其他规则进行评估。特别是,占领是指一国在外国领土上行使有效控制(见上文第 91-92 段)。因此,为了获得许可,这种有效控制的行使必须始终符合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规则,包括禁止通过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获取领土,以及自决权。因此,占领持续的事实可能影响到占领国在被占领土上继续存在的国际法依据。

以色列的吞并政策、禁止使用武力和禁止以武力获取领土

法院认定,以色列一直在推行吞并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部分地区的政策,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这些政策和做法旨在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并在当地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第 173 段)。这显然是一个正确的事实认定,所有法官(甚至可能是塞布廷德法官)都赞同这一认定。

问题在于如何评估这一政策的合法性。本法院认为,应根据《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来判断这一问题,并得出以下结论(第 179 段):

法院认定,以色列的政策和做法相当于吞并了大部分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法院认为,以色列在东耶路撒冷和西岸采取的政策和做法表明,试图获得对被占领领土的主权,违反了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规定及其不以武力夺取领土的必然原则。下文将讨论吞并如何影响占领的法律地位,从而影响以色列继续驻扎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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