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的概念意味着各国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其他国家的损害,这一概念似乎在国际环境法等领域很有用。2015年联合国政府专家组报告将这一概念作为负责任国家行为自愿、不具约束力的规范的基础,规定各国不应允许其领土被用于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在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章节中提及这一概念是明智的,因为目前它还没有转化为网络环境下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其他国家也表达了同样的立场。
正如我提到的海上封锁和中立的例子,我们必须谨慎地应用在不同背景下出现的网络领域规则。例如,在环境法领域,近年来尽职调查义务的重点和应用主要集中在该领域,行动国通常对有害活动有控制权,或至少有监督权(例如,监管污染发电厂)。然而,网络空间大多是私人的和分散的。
网络空间固有的不同特征——其分散性和私人特征——激励国家之间 伊朗 WhatsApp 号码 自愿合作,例如国家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 (CERT) 的情况。CERT 已经在做的事情可以说属于这一类别:相互交换信息,以及相互合作以减轻事件影响。然而,我们还没有看到超越这种自愿合作的广泛国家实践,当然也没有看到基于某些总体法律意见的实践,而这对于形成习惯性尽职调查规则或类似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关于网络行动的归因问题也引起了广泛争论。有人建议,在归因方面需要更多的法律确定性,以避免错误归因,从而导致冲突升级。这越来越成为一个理论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的归因能力有所提高,甚至能力较弱的国家也能够依赖其他国家和私营部门提供的可靠信息。无论如何,这是一个技术问题——一个事实问题——我建议不要过度监管这个问题。
话虽如此,公众认知也存在问题——因为有时,当攻击性网络行动公开进行且归因信息公开时,政府需要与公民和整个国际社会沟通,以便让公众了解其立场和行动。但有些情况下,国家出于国家安全和外交关系等各种原因,不愿意披露攻击、归因信息或随后采取的任何行动。无论如何,根据国际法,是否披露归因信息完全由国家自行决定。
关于反措施问题,我想赞同英国、美国和其他国家所持的立场,即国际法并没有绝对的义务提前通知责任国采取网络反措施。在国际贸易等领域,事先通知可能更为现实和实用,允许责任国重新考虑其行动,而不会妨碍受害国采取预期的反措施。然而,在网络领域,事态的发展速度可能非常快,如果另一方预料到这种情况,可能会阻止对方采取行动,提前宣布网络反措施通常会抵消其效用和有效性,在某些情况下还会损害受害国的利益,并使反措施变得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