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不会质疑当局关于威慑措施的必要性或有效性的决定。它还裁定:
不可能进行科学研究来证明采取拆迁措施可以防止多少起恐怖袭击、挽救多少人的生命。
虽然这种不确定性对于被告方有利,但也可以轻易地被解释为对原告有利。
然而,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集体惩罚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例外,无论是出于 阿富汗 WhatsApp 号码 威慑还是其他原因。《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33 条明确规定:“任何受保护的人不得因其本人未曾犯下的罪行而受惩罚。禁止集体惩罚以及一切恐吓和恐怖主义措施。”在Qawasmeh et. al. 一案中,索尔伯格法官也承认强拆房屋造成的集体惩罚,承认“以违反基本原则的方式伤害一个没有犯罪的家庭,使他无家可归,这是令人不安的”。然而,这被解释为与亲属入狱时家庭成员所遭受的伤害进行比较,并辩称出于威慑目的,封锁或摧毁房屋“必然会侵犯无辜者”。
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人权组织一直反对惩罚性拆迁,认为这违反了人道主义法禁止集体惩罚的规定。以色列法院不接受这些论点;最高法院在“Awawdeh”案中开始实质性讨论时表示,“本请愿书中提出的所有论点都已在之前的判决中由本法院讨论和裁定”。这些拆迁并非孤立发生,而是占领的一个长期特征,同时频繁破坏巴勒斯坦财产,包括未经许可建造的贝都因人村庄,更不用说近年来加沙大规模军事行动造成的广泛破坏。
以色列在被占领土的其他各种做法也被描述为集体惩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对加沙的封锁本身就是集体惩罚,并发现“加沙全体平民因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行为而受到惩罚”。联合国加沙实况调查团认为“铸铅行动”期间的行为相当于集体惩罚(见第 60、74、91、1171、1320、1457、1494 段)。调查团的报告指出,实施集体惩罚“相当于恐吓和恐怖主义措施”。《日内瓦第四公约》的同一条款中出现了反对集体惩罚、恐吓和恐怖主义的规则,这并非偶然。
以色列并不是近年来唯一一个诉诸集体惩罚的武装冲突方。人权观察组织在 2010 年报告称,巴基斯坦军队在斯瓦特山谷强制驱逐并拆毁了疑似武装分子亲属的房屋。然而,这似乎是当代唯一一个司法部门如此坚定地批准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习惯规则的政策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