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法院认为,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16 条,联盟行使对外管辖权是由于需要实现条约中规定的目标之一。尽管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3(2) 条有明显的相似之处,但这一规定应理解为构成欧盟默示权力的法律基础,这些权力不一定是排他性的。法院认为,这一规定与管理共享管辖权的规则结合起来,即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值得注意的是,《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63 条禁止在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设置任何阻碍资本自由流通和支付的障碍。这一规定无疑涵盖直接和间接投资,是唯一一项旨在在欧盟单一市场之外也产生影响的欧盟基本自由。但由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的规定不能约束非欧盟成员国,因此资本流动的对外自由化需要与第三国缔结国际协议,例如欧盟自由贸易协定。
法院指出,欧盟自由贸易协定赋予新加坡投资者不仅向欧盟提出索赔的权力,而且也向成员国提出索赔的权力。因此,该协议将争端排除在成员国的管辖范围之外。因此,欧盟和成员国在建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必须享有共同的权力。
鉴于此类事务的权限性质,法院的结论是,欧盟不能仅由欧 阿联酋 WhatsApp 号码 盟达成欧盟自由贸易协定。这一裁定尤其引人注目,因为它似乎忽略了上述“强制”和“任意”混合之间的二分法。这种方法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它增加了欧盟和成员国必须经历漫长而复杂的混合协议程序的案件数量。另一方面,也是更理论化的层面,这种方法公然违背了共享权限概念的本质,共享权限应该被理解为一种“非此即彼”的权限,而不是“联合”权限。
话虽如此,我们不应高估意见 2/15 的影响。在 2017 年 12 月 5 日发布的最新德国诉理事会 (OTIF) (C-600/14) 裁决中,法院被要求评估理事会决定联盟对《国际铁路运输公约》(COTIF) 的多项拟议修正案的立场的决定是否超出了联盟的权限。在裁决此案时,法院可以说抓住了机会对上述意见中的一些最突出的发现进行细微调整。特别是,它含蓄地恢复了“任意混合”的概念,而这一概念似乎被意见 2/15 所掩盖。法院澄清说,在该特定案件中采取的立场是合理的,因为理事会在意见 2/15 之前的诉讼程序中明确表示,“仅限欧盟”的协议不会获得成员国的足够支持。这一发现对法院在意见 2/15 中相当粗略的推理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任意混合”的复兴更清楚地表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和欧盟贸易协定更普遍地构成了欧盟对外行动背景下的例外。这些协议引发了如此多的分歧和批评,以至于欧盟事实上别无选择。虽然它们可以通过“仅欧盟”协议程序和“混合协议”程序得到批准,但后者,正如CETA 的批准所表明的那样,是目前唯一可行的政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