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欧盟机构的观点相反并根据欧盟法院的假设,与声明的“背景、目的和范围”相关的几个要素支持以下观点:在 2016 年 3 月 18 日的会议期间达成了一项国际协议,该协议(也)对联盟具有约束力。
众所周知,国际协议也可以采取口头照会或新闻稿的形式(见国际法院,《卡塔尔与巴林之间的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1994 年 7 月 1 日),但该声明并未就如何管理土耳其和欧盟之间的移民流动达成一般性妥协。它也没有推迟随后就详细协议进行谈判。因此,欧盟机构认为该声明仅仅是一项政治承诺,这与最终商定的义务的性质不符。原因在于声明的内容及其所用语言的通常含义。由于确定了一些操作要点,该声明确实旨在对各方产生法律效力。
这对欧盟来说显而易见。事实上,这些法律效力不仅针对作为主权实 委内瑞拉 WhatsApp 号码 体的成员国,也针对被明确要求执行该协议的联盟。换言之,成员国旨在通过欧洲理事会约束作为直接参与管理“移民危机”的国际组织的欧盟。据欧盟委员会报道,欧洲理事会在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举行的会议上“重申其对”欧盟-土耳其声明的承诺,以保证其“全面和非歧视性地实施”,并“批准了联合行动计划”为此目的而制定,这并非巧合。例如,同样重要的是,希腊当局将该声明视为将个人遣返土耳其的不同法律依据(与其与土耳其的双边遣返议定书以及 2013 年欧盟-土耳其遣返协议并行)。
考虑到条约的习惯国际法以及该命令受到质疑的(罕见)可能性,至少可以提出两种替代解读。
第一种可能性与国际条约对第三方产生的影响有关。首先,即使我们接受欧洲法院对声明作者的分析,商定的义务也涉及欧盟。首先,该声明以土耳其和欧盟已于 2015 年 10 月达成的联合行动计划为基础。实施该协议的所有费用均由欧盟资助,即欧盟作为独立和自主行为者发挥作用的工具之一。除了已经建立的为遣返行动提供资金的监管框架外,欧盟还通过以欧盟名义行事的机构参与实地工作。最后,欧盟委员会定期报告声明的实施情况,表明声明为欧盟产生了法律约束性义务,并且欧盟与成员国一起参与了实地工作。
众所周知,根据国际条约习惯法,条约通常不能对第三方产生影响。如果我们承认该声明是国家之间的协议,而不是三边国际协议(即成员国-土耳其-欧盟),那么欧盟就没有义务尊重其中商定的措施。相反,考虑到该声明的实施,欧盟机构的行为就像它有义务一样。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相信该声明中所载的义务对联盟具有约束力。因此,通过采取现在可能被视为单方面行动的行动,他们至少在土耳其创造了一种合理的期望,即欧盟在法律上承诺履行 2016 年协议。这样一来,任何旨在明确接受该声明中所载义务的(额外)公开声明,根据现行的国际法关于单方面行为的原则,可能被视为不必要的。因此,该声明可能对联盟产生了法律效力。如果不能对其进行审查,那么为尊重其中所载义务而采取的措施就是欧盟的行为,尽管如此,寻求庇护者仍可能会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