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美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人权;
其他国际文书,例如《巴黎网络空间信任与安全倡议》(2018 年),呼吁所有利益攸关方“加强其能力,防止外国行为者通过恶意网络活动破坏选举进程的恶意干涉”;
各国和其他国家为防止此类恶意干涉所做的一切努力都应符合国际法;
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规定,国家对其机关或官员的行为负责,也对按照国家指示、指挥或控制行事的个人或团体的行为负责;
根据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网络中介机构和数字媒体公司应“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产品、政策和做法……不侵犯人权”,正如联合国见解和言论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欧安组织媒体自由代表和美洲国家组织言论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于 2020 年 4 月通过的《数字时代言论自由与选举联合宣言》中所承认的那样。
随着各国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多地了解外国网络行动如何对国内选举进程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如何最好地应对此类危害,国际法可以通过被接受为习惯国际法的国家实践得到进一步澄清和加强。
我们确认,所有国家都必须按照下述规则和原则行事。
适用性
1. 国际法适用于国家采取的网络行动,包括对其他国家选举进程产生不利影响的网络行动。
a. “选举程序”是指(但不限于)选拔或选举个人担任公职、全民公决和公民投票的程序。这些包括:
i. 投票:登记、投票、制表或确保选票的完整性,包括选民登记、选票安全和完整性协议、投票机和纸质选票;
ii. 核实:用于报告、记录、核实和审计选举结果的系统;
iii. 告知:公共或私人系统,向选民提供关于如何参与选举过程 印度尼西亚 WhatsApp 号码 的程序性信息,以及与选举过程相关的实质性信息(无论来源如何),包括有关参与选举过程的个人或团体的信息,例如选举职位的候选人、政党或组织。
b. 在选举背景下,不良后果包括干预选举进程或破坏公众对官方结果或选举进程本身信心的行为、进程或事件。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入侵数字系统或网络,使人们对选举数据(如选票和选民登记册)的完整性产生怀疑,以及针对参与选举的个人和实体的网络行动。
不做任何事的义务
2. 一国必须避免进行、授权或支持对其他国家选举进程产生不利影响的网络行动。各国必须避免,除其他外,
a. 通过数字或其他方式干扰与投票或核实选举结果有关的选举进程;
b. 进行网络行动,对选民参与选举过程、获取公开、准确和及时的选举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或破坏公众对选举过程公正性的信心。
c. 进行侵犯隐私权、言论自由权、思想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和参与选举自由权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