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造成此类影响的网络行动是否构成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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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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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造成此类影响的网络行动是否构成使用武力

Post by pappu6327 »

在国际法中,,以及何时构成使用武力,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普遍的观点似乎是,这取决于相关行动的“规模和影响”(例如,参见此处和此处)。然而,针对疫苗研发的行动,即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如果不影响健康或造成重大损害或功能丧失,也不太可能构成使用武力。

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欧洲人权公约》(第二条)等国际人权条约以及习惯法,要求各国尊重健康权和生命权。因此,国家发起的、危及健康或生命的网络行动,也侵犯了这些权利。

对于可归因于国家针对其他国家疫苗研发的行动,问题在于人权是否适用于域外。趋势(参见此处、此处和此处)是当人权的享有可从国外控制时,就会发现有这样的义务。控制包括剥夺个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

因此,根据新兴观点,如果网络行动有效地扰乱了国外的疫苗研发,影响了该国个人的 墨西哥 WhatsApp 号码 健康或生活,那么法律上认为该行动的国家将侵犯他们的人权。事实上,可以说,该国将侵犯任何个人的人权,无论他们身在何处,只要他们有可能接种疫苗,但由于网络行动而无法接种。然而,必须强调的是,治外法权问题在各国之间仍未得到解决。

义务

除了上述禁令外,两项采取积极行动的国际法义务与针对疫苗研发的网络行动问题有关。第一项是尽职调查规则,国际法院在其第一起案件科孚海峡案中承认了这一规则。根据该规则,各国有义务采取可行措施,制止从其领土或通过其领土进行的、它们知道的、对另一个国家根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持续敌对网络行动。各国没有义务采取措施,如监控网络活动或实施网络卫生法规,以防止此类行动

考虑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国家网络机构通过另一个国家的网络基础设施开展行动,试图掩盖其参与针对第三国疫苗研究机构的网络行动。由于该行动是从其领土上的网络基础设施发起的,如果第二国获悉该行动,则第二国的尽职调查义务将受到影响。但是,要认定违反规定,必须影响第三国的权利。例如,单纯针对该机构的网络间谍活动不太可能满足这一要求,除非它符合上述国际不法行为之一的条件,但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即使符合条件,其后果也必须非常严重。对第三国疫情应对计划的轻微干扰(例如需要采取额外的网络安全措施以防止进一步发生事件)不足以施加尽职调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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