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经济、技术、组织或生产原因时,公司可以同意修改工作条件。这种改变可以是个人层面的,也可以是集体层面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重点关注个人层面的工作条件的重大改变。
《工人法规》第41条涉及工作条件的改变。该条款第 1 部分提到了被视为对工作条件进行重大修改的事项:
工作日。
工作时间的安排和分配。
轮班工作制度。
薪酬制度及工资数额。
工作和绩效体系。
当其职能超出第 39 条所规定的职能流动限制时。
重大修改可能会影响劳动合同、集体协议或契约中赋予工人的条件,以及雇主具有集体影响的单方面决定。
答案是肯定的。当有经济、组织、技术或生产原因 瑞士电话号码数据 证明存在客观原因时,可以商定对工作条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法律解释称,对变更的认定是实质性的还是偶然的,必须考虑“变更的实质,以及变更所造成的损害或牺牲的程度”。
实质性变更必须是重大的、显著的、实质性的,但不得引起其他不同的债务关系。雇主有权指导、决定工作提供及其内容(《工人法规》第 20.1 条)。但这种权力是有限度的;它不能单方面作出对合同产生更新效果的变更。
关键的是,这种客观原因必须存在,也必须在公司进行的沟通中指出,但只有在工人对该措施提出质疑时才必须证明。并且必须运用比例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公司的生存能力有关系。重大变化的原因与公司适应新挑战有关。
企业家的表现
雇主必须在生效日期前至少 15 天将变更事宜通知受影响的雇员及其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