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RC编写的法律政策文件和即将发表在《国际刑事司法杂志》上的一篇文章中,我们得出结论,尽管从技术上讲,饿死意图的特殊性使其不属于《罗马规约》第 30 条的范围,但仍有充分理由得出结论,将适用相同的标准,因此基于知识的方法足以确定饿死意图。在饿死的情况下,似乎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偏离第 30(2) 条规定的默认立场,即“与后果有关的”意图可以基于知识或基于目的的方法确定。
此外,由于没有实质性要素来证明饥饿的结果,因此只需要证明犯罪者有饥饿的意图,而不需要证明人们确实因犯罪者的行为或意图而挨饿。通过不要求证明饥饿的结果,犯罪的定义被扩大以加强保护。没有必要等待证明人们确实挨饿。如果对故意要求的解释比第 30(2)(b) 条更严格,那么对平民保护的这种增加可能会部分抵消。
出于本文的目的,我将重点讨论民间社会团体在实地记录和收集信息以及从事问责和分析的多边组织经常提出的核心问题:
“在多重因果环境下,如何认定饥饿犯罪的具体故意?”
饥饿意图可能在合法或非法行为过程中即兴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法庭的任 墨西哥 WhatsApp 号码 务是将饥饿意图与多个共存目的(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区分开来。任何审判都存在挑战,尤其是那些试图描述跨越数百公里的联合行动和犯罪目的以及数百甚至数千名战斗人员和平民的行动的审判。尽管如此,在复杂多变的情况和促成因素中评估被告的行为和举止,作为区域甚至全国性行动的一部分,是 ICL 的日常工作。
可作为饥饿情况下的意图指标。遵循这些指标可能会提供犯罪者意图(无论是犯罪意图还是其他意图)的有力证据:
意识到干扰生存必需品可能导致饥饿的风险(包括剥夺是否是为了追求表面上合法的目的);
尊重所有相关的国际人道法禁令(例如,禁止恐吓平民、禁止集体惩罚、禁止使用人体盾牌和禁止流离失所);
尊重国际人道法原则,这些原则产生了适用于敌对行为的积极义务;
被指控的犯罪者为减轻平民苦难而采取的(或未采取的)具体措施,特别是通过帮助平民获取生存所必需的物品。
在评估上述四项指标时,相关考虑因素包括:对平民的剥夺或攻击的性质、方式、时间和持续时间,包括此类攻击是否长期、持续和/或不分皂白;攻击是否规模庞大或由单个或多个军事部门实施;以及它们是否是系统性针对受害者(包括因其属于特定群体)的行动的一部分。这种分析应涵盖所有相关问题,包括总体背景、破坏和歧视行为的重复、更普遍的针对平民的攻击(涉及各种实施方式)、这些攻击的规模以及鼓励针对这些平民的相关政策或言论。
对于任何国际刑事法院第 8(2)(b)(xxv) 条案件的检察官来说,挑战在于辨别被控犯罪者是否在追求其他合法或非法目的的同时,也意图将饿死平民作为一种战争手段,例如攻击对平民生存必不可少的物体,这些物体也用于支持军事行动,或围攻地区,主要是为了饿死战斗人员以加速其投降。如果证据证实了这一犯罪意图,那么同时存在其他目的并不能使被告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尽管理清这些不同目的以确定饿死意图的过程可能很复杂,但这些挑战在国际和国家层面的战争罪案件中都很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