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禁令外,两项采取积极行动的国际法义务与针对疫苗研发的网络行动问题有关。第一项是尽职调查规则,国际法院在其第一起案件科孚海峡案中承认了这一规则。根据该规则,各国有义务采取可行措施,制止从其领土或通过其领土进行的、它们知道的、对另一个国家根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持续敌对网络行动。各国没有义务采取措施,如监控网络活动或实施网络卫生法规,以防止此类行动
考虑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国家网络机构通过另一个国家的网络基础设施开展行动,试图掩盖其参与针对第三国疫苗研究机构的网络行动。由于该行动是从其领土上的网络基础设施发起的,如果第二国获悉该行动,则第二国的尽职调查义务将受到影响。但是,要认定违反规定,必须影响第三国的权利。例如,单纯针对该机构的网络间谍活动不太可能满足这一要求,除非它符合上述国际不法行为之一的条件,但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即使符合条件,其后果也必须非常严重。对第三国疫情应对计划的轻微干扰(例如需要采取额外的网络安全措施以防止进一步发生事件)不足以施加尽职调查义务。
测试或生产,从而延缓了疫苗 伊朗 WhatsApp 号码 向公众的交付,并将个人置于危险之中,那么它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尊重其他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其内政的义务。第二个国家将被要求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制止该行动。
虽然尽职调查规则适用于针对疫苗研发的网络行动的发起国或通过该行动进行的网络行动的国家,但国际人权法规定的采取可行措施“保护”的积极义务[例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1) 条]要求发生此类活动的国家采取行动,应对其领土内个人的健康或生命威胁(例如,见Öneryildiz)。正如人权事务委员会所指出的,保护生命权的义务要求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可能直接威胁生命,包括危及生命的疾病的社会一般状况”。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也认为,如果国家未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免受第三方侵犯健康权”,则它们违反了保护健康权的积极义务。因此,任何针对疫苗研发的网络行动,只要对一国领土内个人的健康或生命构成威胁,即使是从国外进行的,无论是由国家还是非国家行为者进行,都会触发该国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予以终止的义务。
结论
根据现行国际法,针对疫苗研发的网络行动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主要取决于其造成的后果。影响健康或生命的后果当然属于国际不法行为。相比之下,未造成必要后果的间谍活动并不违反国际法,尽管它显然会引发一系列道德问题。
鉴于此,各国应考虑采用所谓的“自愿、非约束性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为医疗活动(包括疫苗和其他医学研究)提供“特殊保护”,使其免受网络攻击,就像国际人道主义法中武装冲突期间的情况一样。正在进行的联合国政府专家组和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为此提供了一种恰当的机制。即使没有通过,仅仅提出这一前景也会迫使各国在这场可怕的疫情中采取立场,禁止开展医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