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四岁时来到加拿大他的核心家庭生活在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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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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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四岁时来到加拿大他的核心家庭生活在加拿大

Post by pappu6327 »

在本案中,他与索马里没有任何联系,也从未在那里生活过,讲索马里语言也很困难。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几乎一生都生活在加拿大,他在加拿大接受了全部教育,在来加拿大之前,他生活在沙特阿拉伯而不是索马里,这一点没有争议。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没有任何索马里公民身份的证据。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委员会认为,鉴于提交人与加拿大的紧密联系、他的家人在加拿大、他讲的语言、他在该国停留的时间以及除了与索马里有正式国籍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联系,提交人已经证实加拿大是《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本国。

尽管人权理事会的观点前后矛盾,但其明确表示,缔约国不应将“其本国”与“其国籍国”等同起来。对于永久居住在该国的个人和被该国授予难民身份的个人,应特别谨慎。

谈到区域条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在第 12(2) 条中使用了“国家”一词(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2(4) 条类似)。它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返回自己的国家”。虽然Rachel Murray(第 330 页)认为第 12(2) 条保护个人返回“其国籍国”的权利,但这种解读对第 12(2) 条引入了限制,这与人权委员会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2(4) 条中“国家”的解释不一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4款草案是《欧洲人权公约》第四号议定书第3条第2款的灵感来源。该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进入其国籍国领土的权利”。在审议第3条第2款草案时,人权专家委员会考虑了一项建议,将“其国籍国”一词替换为“其本国”(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4款草案中使用的措辞)。但这项建议没有被采纳。大多数专家认为“其国籍国”具有“更准确的法律含义”(《第四号议定书》解释性报告,第24段)。

《美洲人权公约》第22(5)条也对国籍作出了限制:“任何人不得被 新西兰 WhatsApp 号码 驱逐出其国籍国领土,或被剥夺进入该国的权利”。

上述内容表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可以说的《非洲人权公约》)比《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保护的个人群体更为广泛。

“任意”

人权理事会在第 27 号一般性意见中考虑了“任意”的含义。它指出(第 21 段):

此处提及任意性概念意在强调其适用于所有国家行为……;它保证即使是法律规定的干涉也应符合《公约》的规定、宗旨和目标,并且在特定情况下也应合理。委员会认为,剥夺一个人进入本国的权利,即使有,也很少是合理的。

在第 35 号一般性意见(关于任意逮捕和拘留)中,人权委员会指出(第 12 段),任意性的概念必须作广义解释,“包括不适当性、不公正性、缺乏可预测性和正当法律程序等要素,以及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等要素”。

这表明,缔约国不能根据第 12(4) 条合法剥夺个人进入本国的权利,因为有比拒绝入境更不严厉的替代方案。在 COVID-19 疫情的背景下,过去和现在都有比拒绝入境更不严厉的替代方案。最重要的是,个人可以在入境时接受筛查,抵达后 14 天内受到密切监控,并在必要时隔离一段时间。这些合理且适度的措施不会干涉个人进入本国的权利,同时允许相关缔约国遏制其境内 COVID-19 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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