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佛龙的推翻判决:无事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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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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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佛龙的推翻判决:无事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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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 603 U.S. ___ (2024),美国最高法院以 6 比 3 的多数票推翻了Chevron USA, Inc. v. 案中的著名判决。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467 US 837。众所周知,雪佛龙之所以出名,是因为它有一个发展起来的原则(称为雪佛龙尊重原则),该原则要求法院尊重对受同一条款保护的公共利益负有特定责任的联邦机构所提供的模糊条款的解释(只要它是“允许的”) 。 阅读由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起草的多数意见,可以提出一系列可以整理的想法,以方便读者参考三个不同但并非毫无关联的问题: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 阿尔及利亚 数字数据 的界定;对行政国家模式的未来进行猜测,这种模式已经深远影响了美国当前的制度平衡;分析当前法院“保守派”多数派的政治文化取向(广义上)。

1. 雪佛龙被指定为“意外地标”。当该法案以一致通过的方式做出决定时(但当时的小组只有 6 名法官),该法案的起草人史蒂文斯大法官并没有意识到他已经开始了一场法律“革命”(参见与琳达·格林豪斯的对话,第 315 页)。而史蒂文斯则认为自己只是遵循了既定的法理,这表明他低估了自己。事实上,与之前的判例相比,雪佛龙案提出了两个新的要素。一方面,它引入了确认或否认尊重的测试,分为两个步骤:验证所要适用的条款是否具有模糊性;并且,只有当这段话以模棱两可的意义结尾时,结果才会是尊重联邦机构提出的解释。

另一方面,他为这种尊重态度提供了政治上的合理性,认为这种态度源于民主合法机构所具有的责任感,而司法机构所缺乏这种责任感。正是这第二个方面决定了雪佛龙作为先例的 成功。该裁决被宣布几年后,且基本上未得到解决,雪佛龙在Smiley v. 案中被“重新发现”。花旗银行,517 US 735(1996)。这项最新裁决的作者是斯卡利亚大法官,他被学说界一致公认为雪佛龙尊重原则的真正“捍卫者” 。斯卡利亚将这种尊重与“国会在一项旨在由某个机构执行的法规中留下模糊之处时,明白该模糊之处将首先由该机构解决,并希望该机构(而不是法院)”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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