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UE 是这种要素的所在地——或者更确切地说:其中列出的第五个价值观,尽管如此,在未出版的后国家再版的Mitgiftstheorie中,它被认为是一种被误解的Menschenwürde。 这一过程的后果并不少,而且也并不无关紧要;此外,其中一些已经可以在基希贝格案法官所遵循的辩论路径中追溯到。首先是这样的假设:加入联盟的国家的同意只有效一次:一旦给予,它就不再有助于形成适用法律——因为法院将决定这项法律,甚至将共同价值观转化为具体规则。
各州所遵守的合并法与法院重新制定的法律之间的界限将会消失;就好像欧盟 孟加拉国号码数据 法律会不时地通过法院针对每个具体案件所发现的与价值观本身的联系而被重塑一样——其法律生成力量将压倒积极的数据,直到将其吞噬,将依赖于它的论点限制在无关紧要的角落。 通过这样的艺术运用。 2 TUE——法治,因为其他与平等人的自决有关的价值,因而与多元民主的自愿性有关,——以这种方式道德化的联盟法律将变得具有战斗性:一种合法化和保护事实上的霸权的手段,而不再是类似霸权主张的障碍。
如果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就必须承认,尽管卢森堡已经支持了“不背离共同价值” 的原则,但以这种方式制定的联盟法相对于二十世纪下半叶的宪法既定事实而言却是倒退了一步。根据这一宪法既定事实,多元民主建立在自愿主义与道德主义、立法者和法官之间的平衡之上,建立在以普选权为基础的权力架构与对立法者的超积极限制之上。
事实上,正是因为它忘记了既得利益,这种权利才会忽视其历史教训:通过同意成为最强者合法化的工具,它会否认社会冲突,以保护事实上的赢家,打击国内外异议,而不是以多元民主的名义保护其表达空间。 防止这种偏差的一个巧妙的保障就是强调法律确定性的原则。